基金名稱 摩根新興科技基金
基金公司摩根投信
成立日期 1995年3月23日 基金經理人 葉鴻儒
基金規模 143.11億元(台幣) (2026/02/28) 成立時規模 25.99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 國內股票開放型科技類 保管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計價幣別 台幣
最高手續費(%) 3.0000 買回手續費率(%)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0%,現行為零
最高管理年費(%) 1.5000 最高保管費(%) 0.1400
主要投資區域 台灣 風險報酬等級 RR5
投資區域 台灣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 92012025A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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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 1.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股票 ( 含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期貨信託基金、認購 ( 售 ) 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但本基金以投資從事或轉投資於經濟部工業局公布之十大新興工業或其他經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公司股票為主。2.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投資於前款但書規定之從事或轉投資於新興工業或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但特殊情形下,得不受此限制。3.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債券附買回交易、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前開資產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限制;上開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4.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其中投資期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相關保險商品
現售保險商品
停售保險商品
(真)(新)多金得利變額年金保險<已停售/暫時停止銷售>
(真)(新)多金得利變額壽險<已停售/暫時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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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值日期 最新淨值 漲跌(%) 今年以來(%) 一個月(%)
2026/04/09 348.14 3.03 54.23 32.95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52.07 74.45 267.31 155.16 277.55
附註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配息率不代表報酬率,且過去配息不代表未來配息。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註6: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且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僅適合願意承擔較高風險之投資人。
註7: 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8: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9: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註10: 本網站所提供之基金資料僅供投資人參考,實際內容應以各家基金公司公告者為準。